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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8-23 11:40  

自治区各行办、委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6日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系统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与服务,规范社团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政府令[2010]第16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以自治区经信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学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以下统称行业协会)。

三、自治区经信委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领域)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四、行业协会是企业联系政府、行业的桥梁和纽带,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工作部署,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正当的利益诉求,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行业基础资料和行业信息的调查、搜集、整理工作,主动向政府提出涉及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法规、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修订制定,承担产业发展、资质认证、项目论证、专项业务服务等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专项工作。

(三)搭建会员交流的平台,推动协会内部的横向联系,协调会员之间在生产销售、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行业竞争中的相互关系,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开展行业统计和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与市场信息,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和行业技术与管理成果交流活动。负责组织行业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组织会员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承担协调各会员单位,在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行业自律、自查、自纠义务。

(六)组织会员参与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和社会的其它活动,倡导会员积极履行社团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

(七)承担政府部门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五、自治区经信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53号),设立行业协会管理办公室,作为委系统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办事机构,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承办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行业协会换届申请的批复。

(二)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业协会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牵头拟定我区工业和信息产业及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行业协会健全规章制度,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增强服务能力。

(四)指导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规范其发展,负责考核各行业协会年度工作情况,并予以奖惩。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协会与协会、协会与企业相互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六)监督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纠正处理行业协会的违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承担自治区经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自治区经信委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解决行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得干涉协会依法开展的各项正常活动,不得从行业协会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七、行业协会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经信委同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承担的相关业务。 

八、行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在依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之前,应将上述人选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查同意。委系统在职处级以上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按协会章程经选举产生。

九、行业协会换届、变更或设立(注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经信委批准同意后,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十、行业协会中符合条件的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联合党支部(总支、党委)。

十一、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并按规定于活动前五个工作日向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各协会的工作信息、行业动态及突发情况须及时向自治区经信委报告。

十二、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

十三、行业协会的收入、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四、各行业协会应当自每年3月15日开始,至5月31日前,将本协会《年检报告书》交自治区经信委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年检。

十五、各行业协会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暂缓年检初审:

(一)行业协会一年内不开展任何行业性活动;

(二)未按时参与年检;

(三)协会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行业协会,将建议其改选理事长、秘书长等协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十六、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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