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碱滩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搞活投资环境,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并结合白碱滩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提供主动、超前服务方面
区人民政府要利用政务大厅,为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同时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区经贸委、发计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国家、自治区、市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特别对新办企业和开发新技术、科技、环保项目的,要主动帮助企业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税收方面
1、设立对财政突出贡献奖。个体工商业户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新增额5万元以上者,按新增额的5%奖励业主;生产经营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新增额10万元以上者,按新增额的10%奖励业主;生产经营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新增额50万元以上者,按新增额的2%分别奖励总经理、董事长。
以上新增额不包括上级分享部分、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及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的税款。
2、结合白碱滩区实际,对实行定额纳税的经营户,经营困难的,可根据情况,超定额50%以上进行补税。
3、对企业暂时经营困难,需要缓税的,由税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用好缓税政策,加快企业发展。
4、在企业所得税核算时,经区清费减负领导小组协调,税务部门可适度放宽。
三、工商管理方面
1、工商管理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低于克拉玛依市15%;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年度内管理费可再低于我区同行业管理费标准的30%。
2、新办市场、商业街(区)经区政府研究后,可给予6个月的试营运期的优惠。
四、土地管理方面
1、规划区外的临时用地在市土地局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城区规划以内的边缘区(702、八一站、703地区)参照规划区外标准执行。
2、区上重点支持的土地开发项目,由区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区上留存部分的50%的额度对项目基础设施、外配套系统建设予以资金补助。根据项目情况,补助额还可适当放大。
3、通过竞拍等形式取得用地的,土地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缓期1――3年缴纳费用。
4、在土地评估时,区土地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把好我区地价评估关。
五、外来人口落户方面
1、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1)购买住房5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落户人数1―2人;
(2)自建房(经区人民政府土地规划协调会批准的)由区地名委员会确认后,按照所在地段就近纳入社区管理。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出具建房证明后,可按购房落户政策申请办理落户。
2、凡来我区投资经营者申请落户的,可在克拉玛依市规定的投资额度上减半执行。由区经贸委、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3、辖区各类企业急需的技术管理骨干(外来合同工、聘用工),与所在企业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有劳动部门劳动合同签证,并居住在本企业集体宿舍的,由企业出具申报意见,经区经贸委按照有关条件审核、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4、残疾人员、特困人员、家庭成员中只落子女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落户。但对于有经营能力,且投资经营额较大的外来残疾人员,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可予以放宽。
六、教育方面
1、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原则上集中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取消求职卡、劳务合同两项前提条件,凭原籍户口和我区暂住证办理借读费减免。
2、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凭原籍户口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经区经贸委审核、认可后,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借读费减免手续。
3、根据政策规定应当收费的,继续执行我区现行收费标准,即小学400元/生.学期,初中500元/生.学期。
七、新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方面
对新投资建设的中小型工业项目,由区经贸委负责联系有关单位为企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对于符合条件并验收合格的高新节水灌溉项目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八、为切实减轻企业和投资商的负担,凡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收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收取相关费用。
九、以上各项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