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兴办包括城市物业管理在内的社区服务业。
(一)对从事社区老年服务、残疾人服务和家政服务等城市社区服务业的各类企业、个人,5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80%、后2年5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从事以城市物业管理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企业,鼓励其规模化经营,5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80%、后2年5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九、鼓励投资新办市政公用、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市政公用、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的15%的补贴;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贴。财政补贴额计算采用超额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法,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以补贴运行费用方式予以分期拨付。项目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凡投资新办民办中、小学校,经市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后达到一类标准的,财政按所招收克拉玛依市常住户口学生人数给予每名学生400/学年的补助。项目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本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对投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按50%返还给投资者;涉及房屋拆迁的,免征房屋拆迁管理费。
十一、对投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需要贷款,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信用担保,并在担保费收取方面给予优惠。
十二、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对投资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贷款的贴息。贴息贷款以项目投资额30%为限,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