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投资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配套的服务业。
(一)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以及在农业开发区从事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和配套服务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5年70%、后5年的3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农业开发区生态建设项目用地,可按1400元/亩标准缴纳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分期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费,在首付10%后,余款分6年按协议比例缴清。
(三)对种植生态公益林(含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经市农牧部门认定,树木定植后5年内定额内灌溉用水由财政按水费的50%给予补贴。
(四)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两乡、三个牧场农牧民以及本市乳品企业签订供奶合同的企业和其他个人,经市农牧部门认定,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8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鼓励投资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
(一)按照统一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点建设和经营的,以及投资与其相配套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元元(含500万元)的,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年50%、后5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鼓励利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植树造林、种草等发展生态旅游,建设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经市旅游部门认定,5年内灌溉用水每年由财政按5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凡达到合同约定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经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免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经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从事旅游产品开发与生产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产品开发。
七、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等现代商贸服务业。
(一)在我市投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2年25%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二)对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的,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市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1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三)在我市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的,自投入使用起,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4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四)对投资建设以整车销售、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信息反馈、新旧置换、汽车租赁等多位一体的新型汽车营销服务商贸项目的,自经营之日起,4年内按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2年50%、后2年20%拨给企业用于再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