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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惠政策(一)
2011-01-25 11:42 佚名  未知来源

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的各类企业(包括驻市中央企业等以独资、参股等形式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单独纳税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投资发展。

二、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其项目前期费用由财政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贴。

三、大力发展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

(一)对投资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拨给企业用于新产品研制和开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前330%、后两年的10%拨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前340%、后220%拨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前350%、后225%拨付。

(二)对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从事石油化工及下游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本条第(一)项相应规模的,财政支持同比增加10%

四、鼓励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清洁生产措施新建生产项目。

(一)现有工业企业自筹资金,运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包括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和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等的技术改造)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经市经贸委确定立项,以企业当年对我市财政贡献额的40%为限额,由财政按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投入额的10%拨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高新技术应用。

(二)工业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措施新建的生产项目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运营后不产生新的污染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对我市财政的贡献额,由财政按前340%、后210%拨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高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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