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白政办发〔2014〕52号
关于印发《白碱滩区鼓励企业进入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辖区各单位、区属各部门:
《白碱滩区鼓励企业进入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白碱滩区鼓励企业进入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
为拓宽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促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跨越发展,依据中央及自治区、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以下鼓励政策支持辖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第一条 资助条件
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在白碱滩区。
2.公司存续满2年。
3.年度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5. 取得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核准企业挂牌的批文或取得进入全国股权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第二条 资助额度
1.股改资助。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后,按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金额的40%给予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按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金额的45%给予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按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支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金额的50%给予补贴)。
2.挂牌资助。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35万元的资助;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40万元的资助)。
3.转板资助。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得到资助的企业转板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给予一次性资助20 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25万元的资助;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30万元的资助)。
4.拟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成功而转上全国股转系统,并且没有接受过《克拉玛依市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和《白碱滩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中资助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35万元的资助;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40万元的资助)。
第三条 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白碱滩区商信委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一式二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2.区商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审批认定。
3.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申报企业。
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一年内向区商信委提出资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做出撤销项目资助、追缴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五条 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区商信委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