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白政办发〔2014〕50号
关于印发《白碱滩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辖区各单位、区属各部门:
《白碱滩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白碱滩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修订)
为加强对我区上市企业的引导和支持,规范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克拉玛依市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克拉玛依市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享受该政策。
二、区人民政府对重点培育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报送上市申请文件、成功上市四个环节发生的费用分阶段予以补贴。重点培育企业在取得市级引导专项资金后,方可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资金申请。
三、拟上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8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10万元的费用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12万元的费用补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根据以下材料向区商信委提交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专项引导资金: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4)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5)入选我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6)上市计划书或方案。
(7)与中介机构签订股改相关协议。
上述材料经由区商信委确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引导资金。
四、重点培育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40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45万元的费用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费用补贴)。企业可以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的通知,根据以下材料向区商信委提交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专项引导资金: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4)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5)入选我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6)上市计划书或方案。
(7)企业与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的相关辅导协议。
上述材料经由区商信委确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引导资金。
五、重点培育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文件,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40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45万元的费用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的费用补贴)。企业可以凭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根据以下材料向区商信委提交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专项引导资金: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4)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5)入选我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6)上市计划书或方案。
(7)企业已与具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8)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受理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经由区商信委确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引导资金。
六、重点培育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150万元(白碱滩区社会责任2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155万元的费用补贴;白碱滩区社会责任3A级企业可一次性获得160万元的费用补贴)。企业可以凭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根据以下材料向区商信委提交引导资金申请表,申请专项引导资金: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
(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2个年度的会计报告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4)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证明。
(5)入选我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6)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上述材料经由区商信委确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引导资金。
七、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此前施行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九、本实施细则最终由白碱滩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