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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2013-05-21 18:11  

 新政办发〔2013〕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结合《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1-2015)》(新政发〔201243号)及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将技术改造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抢占行业、市场、技术制高点,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自主决策、自主投资的主体地位。完善政策环境,提高综合性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二是坚持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相结合。重视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技术改造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良性互动。

三是坚持改造传统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相结合。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提升相结合。技术改造工作由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改造向全产业链、所有领域延伸,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整体跃升。

(三)主要目标。

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企业由设备更新为主的改造发展为对生产全过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总体改造,引导各地技术改造主管部门由单个企业的改造发展到整个产业链的配套改造。

今后五年(2013-2017),全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每年动态实施100项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打造“百项技术改造示范工程”;70%以上重点企业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技术改造重点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重点支持化工、有色、钢铁、建材、机电、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支持生产技术服务产业发展,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延伸与完善产业链,促进产业聚集;培育壮大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民族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全区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化工:围绕石油天然气、煤炭开发,加强上下游一体化协同发展,延伸与完善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链;推进产品深加工,发展高端石化产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结合的发展体系,打造原油、天然气综合加工利用基地、现代煤化工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配套服务企业协同改造。

煤炭:基本完成全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设计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小型煤矿,煤矿企业的规模达到120万吨/年及以上(边远缺煤地区除外);着力打造煤电冶一体化产业链条,煤电硅-太阳能一体化产业链条。

电力:因地制宜,优化发展煤电,有序发展水电,积极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持续推进电源结构调整;建设结构合理、运行灵活、供电可靠的主网架和配电网。

有色:按照“分散采矿、分片选矿、集中冶炼”的原则,以起点高、技术新、环保型的项目建设为重点,做大有色、做强黄金、做专稀有、做精锂盐,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

钢铁:支持板带材、管材、优质棒线材、优质高合金钢等钢材系列产品;增加优质关键钢品种,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开展清洁生产,支持可循环工艺和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广应用,发展循环经济。

装备制造:重点扶持高压输变电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农牧机械、石油及化工装备、重型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环保设备等整机与配套零部件发展,加强关键试验平台和试验能力建设,提升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制造工艺水平和大件、精密零件加工能力。

建材:鼓励新型建筑墙体、屋面系统及其它深加工建筑部品的部品化发展;支持水泥基材料及制品生产,延伸产业链;加快发展新型建材、石灰、石材、建筑陶瓷、非金属矿精深加工;鼓励发展玻璃深加工制品和中高档优质耐火材料及系列制品;推广以纯低温余热发电为主体的建材工业窑炉余热利用技术,支持水泥工业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产品结构调整等改造升级;鼓励利用各类工业废渣及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和推广应用技术。

轻工:重点支持以特色农林牧产品加工为主的制糖、罐头(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酿酒、饮料、特色林果加工、淀粉及制品、粮油、饲料等绿色食品工业技术改造;支持塑料、造纸、家具、纤维板、皮革、日化等重点行业的改造提升和规模化发展;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纺织:支持提高棉纺“一精三无”比例;支持发展新型纤维、特殊动物纤维、新型面料、家纺、产业用纺织品、手工羊毛地毯;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提高服装、服饰加工水平。

新兴产业:以自治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为指导,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卫星应用等新兴产业领域,组织产业链协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装备水平,实现重点产品规模化、产业化。

三、实施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广泛征集全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筛选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1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启动“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推进“技术创新改造类”、“优化产品结构类”、“促进产业聚集升级类”、“两化融合类”、“壮大龙头企业类”、“循环经济类”和“安全生产类”七大类典型示范项目建设,建立重点项目责任制,跟踪项目建设进程,并从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一)技术创新改造类。支持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攻关与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并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

(二)优化产品结构类。支持化工、有色、钢铁、建材、机电、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培育一批名牌产品、优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军民结合产品。

(三)促进产业聚集升级类。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发区、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主动承接产业、资金、技术转移;支持发展主导产业,带动上下游产业,促进产业链条延伸与完善,形成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异地搬迁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与企业装备水平;支持制造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项目。

(四)“两化”融合类。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信息化综合集成等方面开展“两化”深度融合,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支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壮大龙头企业类。选择重点行业支持一批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其主导产品做大做强,支持与主导产品配套的关键件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对自治区“两个100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六)循环经济类。支持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纺织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水综合利用和二次资源回收利用;鼓励低品位、难选冶矿山深度开采;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发展循环经济。

(七)安全生产类。完善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钢铁、民爆等行业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规划引导。全面贯彻执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新党发〔2011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1-2015)》(新政发〔201243号),以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基础,制定《技术改造投资指南》、《重点产业技术改造规划》和《技术改造年度投资导向计划》。引导企业由单纯的生产制造环节改造发展到向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领域延伸;由使用、掌握技术向控制关键技术、核心技术转变。引导各地技术改造主管部门由对分散布点企业的改造发展到促进工业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由对企业个体的支持发展到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切实提高政策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绿色通道,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加快技术改造项目环保批复、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意见(规划审查意见)、安全评价等文件审核批复。

(二)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各地应设立本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为技术改造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专业协会的合作,发挥各渠道优势,形成合力,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认真落实技术改造工作相关优惠政策。

1.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法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通过兼并重组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土地政策。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财政政策。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鼓励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采用疆内生产的设备及零部件,对购买疆内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台价格100万元以上大型机械加工设备的企业按购买金额10%给予补贴,奖励及补贴额度最高为100万元;对技术改造项目实现单位产品能耗大幅下降并达到国家《单位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定的该产品先进值的项目给予优先和倾斜性支持。

(四)拓宽融资渠道。

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企业技术改造的金融产品,开展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融资等贷款品种,对技术改造项目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

通过政府出资、市场融资的方式设立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用于技改项目资本金投入,形成“投入-增值-退出-再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五)健全管理体制。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把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加快出台具体措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自治区统计局要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体系,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着眼企业发展需要,强化职业教育,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投资效果考核机制,加强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技术改造工作管理水平,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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